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八五”普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汕尾市总工会联合汕尾日报社开设“普法微讲堂”专栏,大力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陆续发布法律法规解读、普法视频、维权案例讲解等内容,以更加多元化的内容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持续为广大职工朋友讲好法治案例,弘扬法治精神。
按照市总工会普法工作安排,线上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主要围绕《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等内容,通过解读、案例分析,进一步向工会干部、职工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引导职工群众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天来看《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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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公司单方面将符某某的岗位津贴设置为考核工资,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领取该工资,没有完成则不能足额发放,变相降低了工资,并因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将其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离职。因符某某仍在处理客户相关事宜,电子公司遂口头辞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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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及符某某的业绩,以及有关销售不达标处理的规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岗位津贴从原有的2000元降为0元,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调整工资结构协商一致。电子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与符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向符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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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来源:汕尾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