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社官方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
【工会普法微讲堂】来啦!本期是【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2022-08-11 15:26
  • 【字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八五”普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汕尾市总工会联合汕尾日报社开设“普法微讲堂”专栏,大力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陆续发布法律法规解读、普法视频、维权案例讲解等内容,以更加多元化的内容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持续为广大职工朋友讲好法治案例,弘扬法治精神。

按照市总工会普法工作安排,线上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主要围绕《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等内容,通过解读、案例分析,进一步向工会干部、职工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引导职工群众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天来看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  

某电子公司单方面将符某某的岗位津贴设置为考核工资,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领取该工资,没有完成则不能足额发放,变相降低了工资,并因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将其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离职。因符某某仍在处理客户相关事宜,电子公司遂口头辞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及符某某的业绩,以及有关销售不达标处理的规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岗位津贴从原有的2000元降为0元,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调整工资结构协商一致。电子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与符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向符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来源:汕尾市总工会
【工会普法微讲堂】来啦!本期是【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660,173,986,000 1040ccbb1e9549ea941fb9684f93cb3a

主办单位:汕尾日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尾日报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4120190010

主办单位:汕尾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尾日报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412019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660-3387883   邮箱:swrbxmtb@163.com
粤ICP备13051037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69号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