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步步深入,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而严重困难的经济形势,也促使人们寻找多种途径来渡过难关。在这个时期,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出现和推行,是最为突出的现象。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且对农业集体化之后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生产管理方式作了积极探索。
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相当于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以后,农民积极性有较大提高,同时,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度,在许多地方自发地搞了起来。事实上,自合作化以来,每当党提出调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生产关系时,总有农民自发地搞包产到户,虽然屡被制止,但一有机会又重新出现。这个事实说明,作为集体经济内部一个层次的家庭经营,适合中国大多数农民的需要,适应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最早在全省范围对包产到户加以支持和引导的是中共安徽省委。安徽在“大跃进”运动中是一个“五风”盛行的省份,后果异常严重。为生产自救,少数农民自发搞起了在计划、分配、大农活、用水、抗灾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即“五统一”)下的“责任田”,实际上是包产到户的形式。它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农民的获益同产量联系在一起,因而比较直接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责任田”效果明显,更多的农民起而仿效。1961年春天,安徽各地农民普遍要求实行“责任田”。省委经过调查,发现实行这种办法,能较好地提高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先在部分社、队进行试点。试点的结果,省委进一步发现包产比较落实,包产指标也有提高,社员出勤率大大上升,田间管理也比过去明显加强。省委主张支持农民的这种做法,同时注意加以引导,弥补其不足,在保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生产计划等几个统一的条件下,实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制度。这种生产责任制很快在全省推广开来。到1961年底,安徽全省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占总数的91%。实际上,这时除安徽以外,甘肃、浙江、四川、广西、福建、贵州、广东、湖南、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区也都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贵州全省达40%。甘肃、浙江、四川的个别地、县达70%,广西、福建个别县达40%。凡实行了包产到户的,效果大都较好,很受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欢迎。
对于实行包产到户,党内从一开始就有不同看法。1961年3月,中央在广州召开工作会议,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写信给毛泽东汇报此事。毛泽东同意进行试验,但不久又表明了否定态度。这年12月,毛泽东表示,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不能再退了,这是最后的政策界限,“责任田”这类办法没有必要再试行下去。此前,11月13日,党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也强调:“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并要求“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1962年3月,安徽省委不得不作出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承认“这个办法是迎合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办法”。
尽管中央要求纠正包产到户,但纠正起来却并不容易。因为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虽然基本上结束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但是户与户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渡过经济困难,恢复农业生产,必须想办法克服平均主义。包产到户正是克服户与户之间平均主义的劳动分配形式,这是它受到欢迎的根本原因。而改正“责任田”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正相违背。因此,包括安徽在内的全国许多地方,农民仍然在悄悄地维持“责任田”,有的甚至还在逐步扩大“责任田”范围。不仅如此,有的地方干部还大胆地反映意见,积极推荐“责任田”的办法。安徽省太湖县委一位干部就向毛泽东写了《关于保荐责任田办法的报告》,批评省委关于改正“责任田”的决议,列举所了解的大量事实,证明“责任田”的办法是“农民的一个创举”,是“适应农村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是“‘六十条’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补充”。河北省张家口地委第一书记也写信给毛泽东,建议在农村推行“三包”到组的生产责任制。
到1962年上半年,包产到户不仅未被真正制止,反倒愈来愈显示出它的生命力。党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一些领导人在调查研究中,逐渐对包产到户表示出积极支持的态度。
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从1961年春起,用一年时间深入五个省、区进行农村调查。在调查中,他提出,“要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包产到户问题。他认为,农民居住分散的地方可以宣布搞包产到户。1962年5月,他将调查研究的结果写成书面意见给党中央、毛泽东,提出应当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一些“小自由小私有”,认为这种小自由小私有在当前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阶段,是最能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责任心的。他还认为,建立生产责任制,“这是今后搞好集体生产、巩固集体所有制的根本环节”。7月,他在中央高级党校作报告,更系统地阐述了实行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他指出:要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必须有严格的责任制,而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和产量相联系是很难办的。不能把包产到户说成是单干,因为土地、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不是个体经济。至于“单干”,要分析原因。他举了广西龙胜县的例子,说龙胜县有60%“单干”,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山区分散,一个小村庄只有三四户,两个村看起来很近,走起来很远;这种情况下的“单干”或者叫包产到户,只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征购任务,实际还是社会主义的。
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也都赞成和支持包产到户。在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上,刘少奇、田家英等原先并不同意实行包产到户。但是,在深入实际、把握了农民的真实思想之后,他们认为,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在农村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有些地方实际上正在不公开地实行这样的办法。7月初,田家英从湖南农村调查回京向刘少奇汇报时,提出包产到户的主张。刘少奇表示,实行责任制,一户包一块,或者一个组包一片,是完全可以的。问题是如何使责任制跟产量联系起来。他同意田家英的意见,提出要使包产到户合法起来。
6月下旬,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华东局农村办公室的汇报时,邓小平说,在农民生活困难的地区,可以采取各种办法;“责任田”是新生事物,可以试试看。6月下旬至7月初,从上海回到北京的陈云,同刘少奇、周恩来、林彪、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就采用重新分田的办法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恢复农业产量问题交换看法,并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邓小平提出:分田到户是一种方式,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7月7日,在接见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全体人员时,邓小平又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还引用了著名的民间谚语:“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他声明,这只是初步意见,可能不算数,中央准备在8月会议上研究一下。
与此同时,田家英准备组织班子起草《恢复农村经济的十大政策》的指导思想也仍是:当前在全国农村应当实行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形式,包括集体、半集体、包产到户、分田单干,以便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当时,中央一线领导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这些措施是临时性质的,是权宜之计。待生产恢复了,再把农民重新引导到集体经济。主要出发点是,希望因地制宜,采用最适合当地情况的方法,促进农业的发展。
在克服前所未有的困难当中,党不仅提出了许多直接的应对措施,同时也在积极思考社会主义建设的若干重要问题。正是由于遇到挫折和困难,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才更为深刻了。尽管当时的思考和想法并不一定都是成熟的,在一些问题上认识也不尽一致,但这毕竟是探索的深入。
(连载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