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就扩大与建立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作出决议:(一)“在一切巩固的解放区,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遵照党章的规定,从现在起,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讨论中央的指示和各种工作,并选举和补选党的各级委员会”,今后不得用普通的干部会议代替,而必须按期召开。(二)党章所赋予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一切权力,不许侵犯。必须保障一切代表在会议上有完全的发言权和完全的表决权; 同时,“必须严格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定,以保持党内的统一和纪律”。(三)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应有正式的成文的决议,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后,方准执行。“党的上级组织,有权修改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决定,并有权停止这些决议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四)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扩大以后,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可能增多。这些争论,要“及时地、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并须报告中央”。必须禁止对向上级向中央报告不同意见的人实行攻击或打击的行为。(五)召集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必须预先收集材料,制定切合实际的报告及决议草案,并准备好提交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各种问题”。 (六)健全党委制,是良好地实现全党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委,首先是地方地委以上,军队师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必须实行重要问题均经党委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的制度”,“但是必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不可偏废”。
围绕贯彻中央决议精神,部分地方召开了党的代表会议,个别县和某些军队还召开了党的代表大会。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得到发展。
(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