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重要思想,党的八大提出了改进国家体制的任务,要求适当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并把中央机关的干部分一部分到地方去工作;强调“企业和事业在下放的时候,同他们有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一般地应该随着下放”。
根据八大精神,中央对干部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向地方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1956年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长会议提出,加重下级党委协助上级党委、同级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干部责任,紧缩中央管理干部的范围。1957年2月8日,中央发出通知,将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以内的一部分干部委托给省、市、自治区党委代管。这一部分干部大致范围是:省、市、自治区党委的各部副部长,人民委员会的各厅(局)副厅(局)长,工会、妇联、青年团的副职领导;沈阳等十个城市的市委各部正副部长,市人民委员会的副市长和正副局长,工会、妇联、青年团的正副职领导,市辖区的区委书记、区长;太原等十五个城市的市委各部部长,市人民委员会的副市长,工会和青年团的正职领导等;地(市)委正副书记(第一书记除外),专员、市长。这些干部的任免,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但任免后,要向中央备案。同年5月20日,中央批示同意中央工业工作部关于改进工业系统干部管理制度的报告,明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今后对所有国营工业企业的干部,不仅有责任经常进行考察了解,检查对干部的使用配备情况,而且有责任于必要的时候,在本地区内的国营企业之间在不削弱主要厂矿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干部的使用、配备比较合理。这些规定,适当扩大了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了地方党委对于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有力调动了地方党委的主动性、积极性。
1958年上半年,随着“大跃进”的发动,中央加快了经济管理权限下放步伐,原由中央掌握的一些经济管理权限和中央经营管理的企业被迅猛地下放地方。6月2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把中央各部门管理的近900个企事业单位下放省市区,同时决定把这些企业的所有干部也交由地方管理。8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下放问题的规定》,决定把地方学校的干部和教师,全部划归地方管理。
实践证明,这次干部管理权限下放,总体上看是好的,不仅有利于改变干部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管理效率低、不易细致的状况,而且对于加强地方工作,推进地方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也起了好的作用。但是,干部管理权限有些不该下放的也下放了,造成了一些干部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宏观失控。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中央又逐步收回了一部分下放的干部管理权限。
(连载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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