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本市海岸线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率利用,加快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海岸线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与开发失衡、管控缺乏刚性支撑等问题,《汕尾市海岸线保护和利用条例》(下称《条例》)纳入2026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八届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就立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重要论述以及省委、市委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工作,围绕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更加注重人海和谐,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建设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形成人海良性互动的新格局”。省委将“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在打造海上新广东上取得新突破”作为省委“1310”具体部署“十大新突破”之一,省委书记黄坤明在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上对海洋强省建设作出全面部署,特别强调要强化海洋资源规划约束,分段精细管控岸线,充分激活海洋经济“蓝色引擎”。汕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重要论述精神,锚定“西承东联桥头堡,东海岸重要支点”的战略定位,明确提出坚持“海洋强市、融湾先行”发展取向,提升海洋生态品质、做强海洋“引擎”的工作部署,制定《条例》,建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统筹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改善海岸线生态环境,提升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是我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进高水平海岸线保护利用,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是助推我市建设海洋强市、打造海上新汕尾的有效抓手。海岸线是海洋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我市海岸线467公里长度居全省第二、粤东之首,海洋资源禀赋得天独厚。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构建“一核两湾四段一区”海洋发展空间格局,加快海上风电、现代化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建设,并先后出台了《汕尾市沙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汕尾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政策文件,在海岸线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科学划定海岸线保护和利用边界,规范涉海项目审批和用海行为,实现保护和利用协同发展,同时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完善和固化,为海洋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是解决我市海岸线保护利用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与我市联动开展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执法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发现我市依然存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红树林营造与岸线修复进度滞后、违法占用岸线、养殖尾水冲刷沙滩、海洋垃圾难以彻底清理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条例》加强制度保障予以规范和解决,破除制约瓶颈,切实解决发展难点堵点问题。
二、制定过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期间。为高质量完成条例立法的起草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汕尾市海岸线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条例》内容形成前,市自然资源局深入各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围绕立法程序与要求、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中的难点堵点,以及编制工作建议等重点议题,与各方进行了充分研讨,为科学合理编制《条例》搜集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起草和审查期间。《条例》内容初稿形成后,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了多轮内部修改,3月12日特邀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中山大学等单位的专家进行咨询。3月17日召开市资源局内部各科室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3月18日、19日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到海丰县、陆丰市、城区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并邀请各县(市、区)人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司法及企业代表等参加座谈会。3月24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等书面征求意见,4月8日,完成汕尾市各相关单位第一轮书面意见征集。根据各单位意见形成了《汕尾市海岸线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4月13日,再次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4月21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人大、政协、市法学会等单位代表参会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4月28日,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4月29日,完成《条例》社会公众公开意见征集工作,截至公示期满,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3条,并予以综合采纳。5月7日,就《条例》起草有关情况向市人大作专项工作汇报。5月21日,完成开展关于《条例》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5月25日,按程序将《条例》报送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调研、座谈,收到市政府转送审查的批示后,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6月2日,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编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市工商联、市总商会等38个单位、立法咨询专家和省、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6月25日,在市司法局召开座谈会,邀请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16个单位参加座谈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通力合作,结合前期征求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多轮现场论证,反复研究、协调、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高质量完成《条例》前期起草和审查工作。《条例》草案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由市司法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期间,《条例》草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围填海管控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规则(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海岸线管控实现占用与修复补充相平衡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实施广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规划(2024—2035年)》等。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关上位法,结合汕尾实际问题,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持明确责任分工,厘清职责边界。《条例》明确了市、县、乡镇及有关部门在海岸线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监测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针对性解决我市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市、县、乡镇三级管理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基层海岸线管控能力薄弱,各部门职能交叉、协同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海岸线保护利用责任体系。
二是全面实行分类保护,推进岸线精细治理。《条例》对涉海岸线保护管控规划要求、海岸线分类、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岸线保护类型调整机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海岸线生态修复、海岸建筑退缩线等作了规定,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三类岸线保护与开发要求,实行分类保护,统筹生态安全与开发利用,实现我市海岸线精细化管理。
三是聚焦岸线高质量利用,助力海洋经济发展。《条例》对海岸线利用要求、涉及海岸线项目保障、占补和占补指标交易等作了规定,有利于推动海岸线在保护中实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健全监测监管机制,助推治理效能提升。《条例》对海岸线的调查统计、监测机制、入海排污口管理、巡查和监管、联合执法等作了规定,推动健全海岸线监测监管工作机制,为常态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起草过程中精准锚定立法对象、体现立法针对性:一是构建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权责体系。纵向上建立市、县、镇街三级责任链条,横向上明确十余个部门的职责边界,同时强化了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为海岸线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海岸线生态修复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本市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与有偿使用机制,不仅有助于破解生态修复“资金来源“瓶颈,也是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生动实践;三是“精准高效”保障我市重点海洋产业发展。在利用管控中优先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的用海用岸线审批,为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四是坚持汕尾特色立法。总结近年来我市海岸线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以及借鉴秦皇岛、青岛等沿海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汕尾市海岸线资源禀赋和管理实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填补区域立法空白,为汕尾市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