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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 2022-07-0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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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汕尾市委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汕尾市人大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地方条例的工作要求,依法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将《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称《条例》)列入汕尾市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条例》已纳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要求,为依法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聚焦管理体制、生态与特色风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的规范等重点问题,细化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内容,彰显“山海湖城、红色圣地、活力湾区”地方特色风貌以及地方文化特色,制定《条例》。

二是我市当前在城乡规划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解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晓强同志在批示中指出:要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解决汕尾市当前存在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的程序规范性欠缺、城市设计相关规定未予明确、农村违法建房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近年来,我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各项规划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也日趋完善,为进行城乡规划立法解决我市城乡规划方面的问题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规划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能、详细规划的修改理由和程序、城市设计的定位和要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编制主体、职责和执法分工等重点问题。

三是城乡规划体制面临全面改革。近年来,城乡规划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城乡规划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2019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并且2022年6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该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情况下,我市有必要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制订《条例》,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将城乡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条例》的制定是依据国家和省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注意与最新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进行衔接,此外,《条例》还借鉴了大连、宁波、北京、广州等地的立法经验,不断对内容进行完善。

二、拟定草案的过程

(一)起草过程。《条例》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起草。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自2022年2月起即着手相关工作,联合第三方单位制定《条例》,稳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起草立足我市城乡规划实际工作现状,关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点问题,深入总结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重点难点,对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严格对照上位法规定,结合中央、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的最新文件精神,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联合第三方单位,于2022年3月到市司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城区城管局和城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职能部门走访调研,听取其诉求和意见,并于2022年3月29日,组织召开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职能部门两场座谈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和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2022年4月7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中大法学院孙莹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芳芳教授、省规划院邱衍庆院长等法律界和规划界的七位专家,听取了各位专家关于《条例》的意见,同时向分管副市长进行了汇报。2022年4月15日,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司法局审查,并向逯峰市长和市人大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2022年4月16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间,无收到公众意见建议。2022年4月20日,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邀请了15位相关行业的听证代表以及6位听证旁听人,对《条例》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听证。针对各方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采纳了绝大部分意见,对其他意见进行了解释和协调,起草期间,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参与多次座谈、研究和论证。

(二)审查过程。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转审查的批示后,对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一是书面发函征求意见。市司法局将送审稿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等50个单位的意见。二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三是征求10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于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意见征集和论证情况,经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研究修改,形成呈报的草案,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向市政府石磊副市长汇报,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2022年6月16日,市政府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并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参考依据

1.《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1-8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城市定位、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信息平台建设、档案管理、宣传教育等内容规定。

第二章为规划委员会(9-13),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委员会定位、规划委员组成、规划委员会职能、规划委员会会议基本程序、其他规定等内容规定。

第三章为规划的制定和修改(14-24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要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编制要求、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修改、规划用途变更等内容规定。

第四章为规划的实施(25-36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放线与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变更、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内容规定。

第五章为规划的公众参与(37-40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公示公告、公众建议权、意见处理、违法举报等内容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检查(41-45条),主要内容包括人大监督、执法职责和内容、执法联动机制、执法公开和信用监督、暂停办理规划许可等内容规定。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46-53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执法部门责任、规划编制机构责任、设计单位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责任、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责任、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置公示牌责任、责任承担的规则衔接等内容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54条),主要内容包括施行时间等内容规定。

汕尾市司法局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 

  •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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