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的有效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汕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精神,突出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制定《条例》,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到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汕尾、法治汕尾。
二是促进和规范我市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汕尾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键期,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征地拆迁、劳资关系、邻里纠纷等矛盾易发多发,原有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存在主体职责定位不够明晰、源头预防不够到位、程序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需通过制定《条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将“枫桥经验”与汕尾实际相结合,明确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各方主体责任,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基层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及时就地化解,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总结提炼我市矛盾纠纷化解有益经验,构建具有汕尾特色、适应汕尾发展的社会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围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较为丰富且具有汕尾特色的工作经验:建立了“入户联心”“田字形”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打造“金厝边”“骑手之家”“咸茶议事会”“板凳夜话”等特色调解品牌,充分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有效经验固化成为法律规范,构建具备汕尾特色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动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
二、制定过程
《条例(草案)》是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法工委密切关注条例起草进程,提前介入法规案起草阶段的有关工作,参与立法调研、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推动立法起草工作有序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惠文多次召集市委政法委、法工委及起草单位了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情况,探讨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法规起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4月27日,常委会副主任李惠文带队前往陆河县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与群众立法意见建议。8月8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立法现状、立法重点、体例框架设置进行了探讨,为法规起草工作明确了工作方向和难点解决途径。9月30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副秘书长,专职委员,各专委、工委以及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10月31日,《条例(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
(二)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入户联心”活动赋能“百千万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汕尾市“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深化“入户联心”工作赋能“百千万工程”加力提速的通知〉》《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员会〈汕尾市开展“入户联心”促平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条,不分章节。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关上位法,结合汕尾实际问题,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政府及其部门职责、镇(街道)及村(居)职责、一站式平台建设、吹哨报到机制、“田字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矛盾纠纷监测排查预警机制、入户联心活动、重点行业领域预防、心理辅导预防、社会力量预防、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商事调解及律师参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特色形式化解、最小应急单元、诉调衔接、效力衔接、经费保障、网格员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基层治理信息化平台、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入户联心活动定义、施行时间。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