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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城区一公寓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2024-04-26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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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记者张文滨 通讯员 周杰武)近日,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与该局香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公寓经营者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住宿服务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且未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等安全技防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对该公寓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持续加大对旅馆业、娱乐场所的清查和监管力度,多种方式对社会大众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发生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住宿场所,一律开展“一案双罚”,对不落实有关制度要求、放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今年以来,该局先后出动警力800余人次,清查旅馆、民宿、网约房等2000余间次,及时发现、整改、消除安全隐患80余处,处罚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8家,处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五必须”1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警示安全事故发生。

警方提醒: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应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希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入住人、访客等给予更多理解和配合,其他入住旅客也应加强监督和提醒,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机制,共同防范和杜绝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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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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