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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店经营者撕毁防伪标贴以假乱真 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标权利人获赔2万元
  • 2024-04-2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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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  (记者  钟佳韦 通讯员  史小君  陈珠丹)诚信经营售卖正品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现,而且事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优化。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商标权人获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使用范围为化妆品、洁肤乳液等日化用品类,且在有效期内。甲公司在吕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该商品包装和瓶身上标注有“某泉”标识,包装上载明“某泉品牌全部产品外包装上均有防伪二维码。任何无防伪二维码或未经某泉品牌授权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的某泉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请消费者谨慎购买和使用”,而该商品的防伪二维码均被毁坏。甲公司遂以吕某的行为侵犯其“某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吕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裁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系“某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吕某所售卖的涉案商品与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是同类商品;涉案商品的防伪二维码被故意毁坏,无法通过扫码认证真伪,且甲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不是其销售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吕某未经许可,在经营的网店上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宣传销售涉案商品,并在该商品的包装与名称上使用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让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源于甲公司或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容易造成混淆,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物的价值、吕某经营规模、交易记录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吕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吕某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商品上的防伪标贴主要功能在于方便消费者自行查验商品真伪。虽销售者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为正品,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主张,且销售者撕毁防伪标贴销售的行为导致消费者难以查验商品来源,而故意撕毁正品的防伪标贴进行销售,亦非正常的商业销售模式,与常理不符。故吕某的行为难以成立权利用尽抗辩,其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买卖,切勿耍“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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