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彭子珍)2026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区春运执勤点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驾驶海丰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粤N*****大型普通客车从埔边高新区运载21名乘客到铜鼎山,再到汕尾高铁站。经现场调查,该趟行程为公司团体包车,包车费用为500元,乘客数为21人。当事人当场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但未能提供包车合同。经核实,该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期限为2021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过有效期。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危害性: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属于典型违规行为,该行为使车辆脱离行业监管,极易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此类行为通常存在车辆技术状况未核验、驾驶员从业资质不符、疲劳驾驶等突出问题,严重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同时严重扰乱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生态。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