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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缴工伤保险工作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陆河法院审结一起工伤劳动争议案件
  • 2026-11-0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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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 (记者 刘佳伦 通讯员 林思莹)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劳动争议案件。该案判决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为用工主体和劳动者敲响法治警钟。

苏某入职本地一家木材加工场,岗位为刨板工,主要从事木材加工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场也未为苏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一次操作机器切割木片时,苏某左手不慎被机器卷入受伤,工友随即送其就医救治。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苏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与该木材加工场劳动关系成立。事故发生后,苏某依法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本案加工场未履行参保义务,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付责任。

据此,陆河法院一审判决该木材加工场向苏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待遇合计近19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遭遇工伤风险的重要保障。依法参保,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底线要求。

用工单位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以“社保折现”“员工自愿放弃参保”等方式规避参保责任。劳动者遇到此类违规要求,应当坚决拒绝,主动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如发生工伤、产生待遇争议,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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